2023年4月25日早晨,邯鄲市交巡警支隊邯山一大隊八中隊民警在邯大路13公里處設卡對途經車輛進行檢查。6時39分許,一輛車牌號為冀DD2***的黑色汽車進入檢查區域,駕駛人崔某某被初步測出有飲酒情況,疑似酒駕。崔某某承認頭一天晚上在家喝酒喝到十一點,一共喝了5、6瓶啤酒,一早本是想駕車到成安縣工作。后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崔某某體內酒精含量達到了56mg/100ml,確屬酒駕。在對駕駛人身份進行核實過程中,民警發現,未滿20周歲的崔某某,其駕駛證是在去年10月12日取得的,被查處時駕駛證到手剛剛半年,尚在實習期內。
最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崔某某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將面臨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扣12分的處罰。又因其駕駛證尚在實習期,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八十條之規定,其駕駛證將會被注銷。
相關法律、法規: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初次取得汽車類準駕車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車類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
第八十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