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這是最基本的交通常識,然而少數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卻明知故犯,偏偏逆行,這種行為不僅擾亂了道路交通秩序,還給正常行駛的車輛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
最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崔某某因實施“非機動車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被處以罰款10元的處罰。
“你這樣騎車對不對?你這叫逆向行駛。”2023年4月10日8時17分許,在渚河路與滏西大街交叉口執勤的邯鄲交巡警邯山一大...[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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