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詢問得知,這兩名駕駛人陳某、張某都是從武安開車過來的。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陳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13mg/100ml,張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37mg/100ml,兩人均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按照規定,陳某、張某雙雙被民警帶到醫院進行抽血檢驗。最終檢驗結果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7mg/100ml;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6mg/100ml,均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駕駛人陳某、張某將受到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駕駛證的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