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企業“寧靜日”制度。每月上旬、中旬為企業“寧靜日”,在企業“寧靜日”期間,除因重大緊迫執法任務等特殊情形外,嚴禁各執法機關到企業和項目建設現場執法檢查。
實行執法檢查核準制。各執法部門未經復興區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準,不得到企業和項目建設現場執法檢查。未經審批隨意和私自到企業執法檢查者,提請復興區紀委監委對相關責任人追責問責。上級執法部門來復興區執法檢查的,復興區對口部門需履行告知義務。
規范執法檢查方式。各執法部門在年初或每季度首月制定執法檢查計劃,并報復興區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準;每月下旬,各執法部門在批準時限內,深入企業和項目建設現場開展執法檢查。執法檢查盡量采用聯合執法方式,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的干擾。特殊情況,執法部門需入企執法檢查的,應提前2個工作日報批并附執法檢查依據。執法檢查完畢3日內,向復興區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檢查報告。
建立企業需求解決落實機制。建立企業需求反饋落實見效平臺,對復興區企業、經營主體和項目建設業主反映的需求(訴求)、問題和困難,登記造冊、建立臺賬,第一時間轉交有關部門辦理落實,落實成效與各部門優化營商環境考核掛鉤;對共性問題、需聯合辦理問題和較難解決問題,及時提交復興區優化營商環境聯席會議和復興區委區政府研究解決,或向上級有關部門反饋。
建立問題幫辦情況回訪機制。對企業反饋的問題,通過電話、走訪等形式,及時與企業進行溝通回訪,核查落實成效和企業滿意度,進一步征求企業改進意見建議;對落實不到位或企業不滿意的問題跟蹤督導,必要時提請復興區紀委監委和復興區糾風辦跟蹤督辦。
建立核查落實機制。復興區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復興區紀委監委、復興區糾風辦、復興區兩辦督查室聯合,定期或不定期對執法機關“無事不擾”和“有呼必應”落實成效抽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