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21時30分許,交巡警復興三大隊民警在聯紡西路與華苑街交叉口東200米處設卡盤查。一輛車牌號為冀DF8***的小型轎車緩緩駛向卡點,民警對駕駛人于某進行酒精初檢,結果顯示有酒精。民警令其下車進行呼氣酒精測試,測試結果為163 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民警隨后帶其到醫院采血檢測,檢測結果為199.68mg/100ml,已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隨后,經進一步核查,該駕駛人于某在2019年4月14日,曾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時隔4年,再一次因醉駕被查處,于某對自己的交通違法行為后悔不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于某因涉嫌無證駕駛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嚴重違法行為,將面臨法律懲罰。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