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晚,邯鄲市交巡警支隊叢臺三大隊民警在人民路與陵西大街附近設卡,嚴查酒醉駕等交通違法行為。0時許,一輛摩托車由東向西駛來,駕駛人看到前方民警設卡檢查,突然放慢車速停了下來,1分鐘后卻又繼續前行。
執勤民警憑借多年工作經驗,察覺此車有異樣,遂示意駕駛人靠邊停車,沒想到其不但沒有減速接受檢查,反而一把油門加速沖過了檢查點。執勤民警立即進行攔截。將該車攔停后,民警發現駕駛人嚴某一身酒氣,隨即要求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顯示為89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
在進一步檢查過程中,民警發現嚴某是2022年9月份增駕第三類機動車駕駛證,目前尚在實習期。隨后,民警將嚴某帶至醫院進行抽血化驗,結果為95.96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男子醉駕被查 謊稱酒精過敏
3月11日晚,邯鄲市交巡警支隊冀南新區大隊執勤民警在轄區馬義線開展酒醉駕重點違法行為統一行動。當晚22時許,一輛摩托車駛入民警視野,民警對其進行酒精檢測發現有酒精,隨即讓其靠邊停車出示駕駛證、行駛證,并詢問其是否飲酒。駕駛人任某承認自己喝了兩瓶啤酒,并說自己酒精過敏喝不了太多。
執勤民警對任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顯示為88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隨后,民警將嚴某帶至醫院進行抽血化驗,結果為95.96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邯鄲交巡警提醒:
摩托車同樣屬于機動車范疇,
酒后或醉酒駕駛摩托車同樣屬于酒駕!
其造成的危害并不比汽車小甚至更大 !
請廣大市民朋友
切莫心存僥幸,時刻珍愛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