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武安市某企業未驗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擅自投產案
案情簡介:2022年10月27日,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武安市分局執法人員對某企業檢查時發現,該企業二坑原煤開采產能由原45萬噸增加到60萬噸,未按規定驗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擅自投入生產。根據該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對該企業啟動立案處罰程序。
查處情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參照《邯鄲市生態環境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之規定,并根據違法行為類型、違法行為程度、持續時間及造成社會影響或生態破壞綜合裁量,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處以42.5萬元罰款,對該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8.5萬元罰款,并責令該企業限期整改到位。
啟示意義:企業應將環保相關手續納入自查臺賬,不但要定期核查手續、證件是否齊全,也要核驗是否在有效期內,特別是對新、擴、改建項目的手續變更情況。生態環境影響評價驗收制度是企業必須遵守的法律“紅線”,更是生態環境質量改善與經濟和諧發展的法制要求,生態環境部門發現此類重點問題,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到位。
02
河北某建材有限公司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案
案情簡介:2022年11月4日,邯鄲市生態環境局邯山區分局到河北某建材有限公司入企幫扶,發現該企業正在生產,未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管控措施,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企業停工停產。2022年11月9日,邯鄲市生態環境局邯山區分局接到市局推送的“河北某建材有限公司分表計電系統用電數據異常,存在違規生產嫌疑”問題線索后,組織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調取該公司近期分表計電系統平臺數據對比,再次發現該企業存在違規生產現象,涉嫌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管控措施要求。
查處情況: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違規生產問題進行證據固定,并現場責令該企業嚴格按照管控要求停限產到位。依據《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參照《邯鄲市生態環境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之規定,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中小企業分表計電系統是重要的非現場監管手段,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應充分利用遠程非現場執法手段鎖定違法證據,為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有力的證據支撐。企業為追求利益無視法律法規,特殊時段不按照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將受到法律嚴厲制裁。
03
峰峰礦區某建材廠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按日連續處罰案
案情簡介:2022年11月3日,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峰峰礦區分局執法人員開展飛檢時,發現一家建材廠存在廠棚大門未關閉現象。經現場核查,該建材廠大棚存放有大量易產生揚塵物料白灰、石膏粉。生產作業時廠棚內大門敞開,造成粉塵無組織排放,污染環境。執法人員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于2022年11月4日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2022年11月8日,峰峰礦區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建材廠進行復查時,發現該企業生產作業時廠棚內大門仍處于敞開狀態,粉塵無組織排放的環境違法問題仍未整改。
查處情況: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參照《邯鄲市生態環境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之規定,對其立案處罰2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實施按日計罰,按照原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乘以計罰日數(2萬×4日),按日連續處罰共計8萬元。
啟示意義:該案件反映了企業環保意識淡薄、環保法律知識匱乏的問題,在環保部門對其啟動按日計罰后,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按日計罰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企業應以此案為鑒,將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切實履行到位。
04
魏縣某有限公司未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案
案情簡介:2022年12月5日,邯鄲市生態環境局魏縣分局執法人員對網格化熱點異常推送點位核查時,發現魏縣某有限公司對設備維修進行焊接作業時,有1臺電焊機焊煙直排,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措施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
查處情況:執法人員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鑒于該公司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經審議認為,該案件符合《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辦法(試行)》(冀環規范〔2022〕7號)第六條第十項“未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首次發現,焊機不超過4臺,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規定的情形,決定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該案件反映了企業環境保護法紀意識淡薄,執法人員入企幫扶,要加強對企業環境法律政策培訓,引導企業增強環保意識、生態意識,督促企業守法經營,推進生態環境工作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05
邱縣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2022年11月28日,接到河北省生態環境廳交辦《關于邱縣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為冀DXXXXX冒黑煙機動車出具合格報告的現場核查通知》后,邯鄲市生態環境局邱縣分局執法人員通過調閱2022年8月2日視頻監控錄像發現,邱縣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在對冀DXXXXX機動車尾氣檢測過程中,該車輛有明顯冒黑煙排放現象,同時采樣探頭插入不規范現象。經現場調查,該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對“冒黑煙機動車”違規出具檢測合格報告屬實。
查處情況: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之規定,沒收該公司違法所得150元;參照《邯鄲市生態環境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之規定,對該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將違規檢測車輛召回重檢。
啟示意義:根據對空氣污染中顆粒物源解析的研究結果,機動車尾氣污染成為大氣污染的首要污染來源之一,在防治機動車污染中,尾氣環保檢測是重要環節,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執法人員通過視頻監控監管手段,高效統籌執法資源,實現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違法行為的精準打擊,優化了執法方式,提高了生態環境執法效能。
06
館陶縣某公司未按要求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案
案情簡介:2022年12月9日,邯鄲市生態環境局館陶縣分局對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危廢存放間未按要求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針對此環境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對該公司展開了調查,制作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影像資料。
查處情況: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有前款第一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參照《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辦法(試行)》(冀環規范〔2022〕7號)第六條第十二項“未設置或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行為,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經集體討論審議,決定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該公司危廢存放間未按要求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影響到危險廢物的規范存放,可能引起環境安全問題,通過入企幫扶,使企業加強環境法律意識,落實主體責任,是貫徹施行“剛柔并濟”“審慎罰款”執法方針、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具體體現。
07
邯鄲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案
案情簡介:2022年10月12日,邯鄲市生態環境局邯山區分局執法人員接到市“退后十”幫扶組交辦“邯鄲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老舊小區改造施工中物料、裸土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問題后,立即對其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公司承建的某小區施工現場物料、裸土覆蓋不到位,存在違法違規施工現象,物料、裸土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查處情況:執法人員對該公司施工現場物料、裸土覆蓋不到位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固定了違法證據,現場責令該公司嚴格按照施工工地“六個百分百”措施要求整改到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之規定,對該企業立案調查,并參照《邯鄲市生態環境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規定,共處罰金2.3萬元。
啟示意義:該案件反映了該公司負責人生態環境保護法律觀念淡薄,沒有深入了解環保法律法規的政策要求,野蠻施工,只顧給自己帶來的經濟效益,忽視了存在生態環境安全風險,環保部門對其進行立案調查,才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執法人員對該公司負責人進行了批評教育,同時要求嚴格遵守環保的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