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未取得經營許可,私下(包含利用微信、抖音等網絡平臺)藥品和醫療器械行為。
二、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
三、違反《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未明碼標價行為;在標價之外加價藥品、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行為。
四、假冒偽劣藥品、醫療器械和借疫情防控之機囤積居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
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嚴厲打擊上述違法行為;對主觀臆造、造謠惑眾、傳播不實信息的,將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發現上述違法行為,歡迎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進行舉報。投訴舉報電話:12345,12315。對舉報并經查實的,將依據《河北省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邯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