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呼氣式酒精檢測,車輛駕駛人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8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隨后民警帶駕駛人趕到邯鄲市明仁醫院進行抽血檢測,最終測得血檢結果為127.05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經查問得知,駕駛人吳某,36歲,山東省菏澤市人,現在邯鄲市南環路附近一工地上打工。當天晚上,他和工友在工地上喝酒,酒足飯飽后他見天色已晚,不知不覺快23點了,感覺深夜不會有事兒,于是就自己駕車去市里夜市上買些日用品。不料,他上路行駛不久就看到了民警夜查,看距離盤查點還有段距離,遂趕緊調頭,誰知竟然發現還有警車在旁邊盯著他的一舉一動,嚇得他趕緊又扭轉方向回來。繼續行駛至盤查點跟前時,又作勢欲逃,最終失敗。
民警依法對駕駛人吳某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拖移機動車,扣留駕駛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吳某將面臨吊銷駕駛證,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邯鄲市交巡警支隊邯山二大隊:于金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