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23時許,邯鄲市交巡警支隊冀南新區大隊民警在轄區內開展酒醉駕重點違法統一治理行動時,發現霸王渠路段富康紫園小區門口有一輛車牌號為冀DM2***的黑色小型轎車行駛緩慢,形跡可疑,民警立即對該車攔截并進行了檢查。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司機史某某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143毫克,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民警隨即將其帶至市區某醫院進行血液酒精檢測,結果顯示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6毫克,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駕駛人將面臨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月03日0時許,邯鄲市交巡警支隊肥鄉大隊在轄區內查獲一起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現場對司機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為34mg/100mL,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根據相關法律,民警依法對其罰款,駕駛證記12分并暫扣6個月的處罰。
10月3日21時許,邯鄲市交巡警支隊機動一大隊在世紀大街叢臺路東行500米處進行交通違法行為治理,發現一男子駕駛轎車由西向東行駛時,突然把車停靠在路邊,行為非常異常,民警隨即對該男子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數值為29mg/100mL,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調查后又發現,該男子居然沒有駕駛證,屬于無證飲酒駕駛機動車。民警依法對該男子做出了相應的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馮某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罰款1000元,暫扣車輛,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于1000元到2000元的罰款,駕駛證暫扣6個月,并拖移車輛。
10月3號凌晨3時許,邯鄲市交巡警支隊復興三大隊民警在轄區某高速口進行交通違法行為治理,武某駕駛一輛車牌照為冀DQ0***的小型轎車準備上高速時,經民警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其進行檢測,結果顯示為230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隨后民警將其帶到醫院進行血液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252.59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10月2日23時許,邯鄲市交巡警支隊叢臺一大隊民警在光明大街與聯紡路交叉口附近開展酒駕醉駕治理時,發現一名男子有酒后駕駛摩托車的嫌疑。經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為144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經調查,該男子還沒有駕駛證。
通過醫院血液酒精檢測,該男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4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民警依法對該男子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的交通違法行為處以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罰款500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