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駐邯各軍事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由邯鄲軍分區參照本規定組織實施。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行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社會參與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包括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單位主體責任。
第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本行業、本部門道路交通安全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負責人承擔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在分管范圍內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二章 政府領導責任
第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下一級政府和相關部門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監督職責,落實交通安全責任;
(二)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體系,對本級政府相關部門、下級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進行督導檢查、監督考核;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定期組織評價交通安全狀況;
(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經費,落實交通安全設施建設、養護資金,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五)建立健全基層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
(六)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
(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負責人應當到現場指揮救援,組織善后處理工作;
(八)按照相關規定,將道路交通安全記錄納入企業、個人的社會誠信體系,落實聯合獎懲機制;
(九)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將道路交通安全納入社會安全穩定總體工作,建立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二)負責鄉村道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整治;
(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負責本地交通安全勸導站建設和管理,組建農村交通安全勸導員、社區交通志愿者隊伍,勸阻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不文明交通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四)依法整治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占用道路經營、打場曬糧等違法行為;
(五)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講、勸導活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將道路交通文明列入鄉規民約,宣傳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識;
(六)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或者涉及本鄉鎮和街道居民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縣(市、區)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是同級政府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整體推進、考核督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設立交通安全工作站,配備2名以上交通安全員,負責協調推動和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九條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確定各縣(市、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標;縣(市、區)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確定各鄉鎮和街道及其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