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相比原來的《物權法》,該法典為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新增了居住權這一用益物權,即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什么是居住權?
居住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增的一種用益物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需要。
居住權的設定將房屋的居住權和所有權分開,滿足“房子不歸我,但我卻能住”的訴求,對保障特定弱勢群體“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義,兼具穩定性和靈活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發揮房屋效用。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請辦理居住權登記?
房屋用途為住宅且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申請辦理居住權首次登記:
1、以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的;
2、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
3、以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設立或者確認居住權的。
三、居住權首次登記提交什么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制式);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用途為住宅的不動產權證書;
4、設立居住權的材料:按照合同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提交居住權合同(或者有居住權約定條款的其他協議,如生效的離婚協議);按照遺囑設立居住權的,提交遺囑和已辦理不動產繼承、受遺贈轉移登記不動產權證書;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設立居住權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5、其他相關材料。
四、居住權可以進行、繼承、出租嗎?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居住權不得、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是由房屋所有權人為保障特定主體的居住需要而設立的用益物權,具有主體特定性。居住權不得、繼承。
居住權是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權利,其目的是滿足權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一般情況下,已經設立了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
五、居住權消滅的情形及注銷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六、居住權登記辦理時限為3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