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公安局
關于規范疫情防控期間互聯網網絡秩序的
通 告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仍然嚴峻復雜,全市人民團結一心、眾志成城,積極投身疫情防控各項工作。近日,有個別網民在微信、抖音等自媒體平臺大肆、發布、傳播有關我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謠言和不實信息,嚴重擾亂了我市的正常疫情防控秩序。為科學精準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切實維護正常網絡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現就規范我市疫情防控期間互聯網網絡秩序,通告如下:
一、互聯網信息服務者不得、復制、發布、傳播含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等內容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對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將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不得編造虛假信息,歪曲事實真相,誤導社會公眾。
二、嚴禁在微信、微博、今日頭條、抖音、快手等互聯網自媒體平臺實施下列行為:
(一)隨意、復制、轉發攻擊、詆毀國家當前疫情防控政策、方針的不良言論。
(二)傳播各級黨委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之外的虛假疫情信息。
(三)上傳、轉發、擴散和傳播未經證實的疫情信息;散布謠言,擾亂網絡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四)篡改權威部門和官方媒體發布信息的標題和內容。
(五)故意發布、傳播、評論與疫情防控工作實際不符,容易誤導公眾的圖片、視頻、音頻等信息。
(六)發布非官方公布的物資保供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七)擅自發布、傳播、泄露非公開發布的疫情防控工作信息資料。
(八)收集、轉載、泄露涉疫個人隱私,及對醫護人員、防疫工作人員和密接核查對象等進行網絡暴力傷害。
(九)“蹭熱點”跟風炒作網絡謠言和不實不良信息。
(十)其他違反疫情防控工作紀律和制度規定的行為。
三、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應是謠言散布的溫床。已發布、轉發或評論不實信息的網民要迅速刪除處置,主動消除不良社會影響。邯鄲市網信辦、邯鄲市公安局將繼續根據群眾舉報和網絡巡查,及時對各類謠言進行辟謠澄清,對謠言者、蓄意傳播謠言者一追到底、依法懲處。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請社會各界和廣大網民群眾齊心協力、共同戰疫,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的網絡秩序,為早日取得疫情防控全面勝利共同努力。
舉報電話:
邯鄲市網信辦 0310-3115532
邯鄲市公安局 03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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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網警巡查執法(微信)
邯鄲市網信辦
邯鄲市公安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