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電動車私自改裝、拼裝或者加裝車篷、擋風罩、支架等影響通行安全的裝置
河北新聞網訊(通訊員苗文金 河北日報記者喬賓娟)2月25日,邯鄲市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等5部門聯合發布通告,3月1日起,該市將對電動車進行規范管理,無出廠合格證的非標電動三、四輪車將禁止上路行駛。
通告中明確,此次規范管理的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四輪車。其中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電動輕便摩托車是指最高設計車速大于25km/h且不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 標準的機動車;電動摩托車是指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標準的機動車;未經工信部許可生產,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車輛性能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使用電力驅動用于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機動車簡稱非標電動三、四輪車。
電動自行車按照《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2022年5月1日起按照《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管理工作。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按照機動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列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三、四輪車,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駕駛人應當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電動車禁止私自改裝、拼裝或者加裝車篷、擋風罩、支架等影響通行安全的裝置,上道路行駛時,駕駛人應當遵守相關通行規定。
如有電動車違反通行規定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如有電動車在公共區域內停放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依規管理;屬于機動車性質的電動車從事經營性載客的,將由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法依規管理;生產電動車的企業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法依規實施管理;電動車的企業,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實施管理。
通告中明確,在通告發布之前已購買的具有出廠合格證的非標電動三、四輪車,實行過渡期管理,采取限時限行管理措施。過渡期內,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限行規定,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過渡期為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具體限行管理措施為:每日7時至20時禁止上道路行駛;限行區域為環城路以內(含環城路)禁止上道路行駛,東環路(人民路至邯臨路,含本路)以東、人民路(東環路至毛遂大街,含本路)以北、邯臨路(東環路至毛遂大街,不含本路)以南、毛遂大街(含本路)以西區域范圍內禁止上道路行駛。
另通告顯示,在過渡期內,郵政寄遞、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民生服務專用電動車,由行業主管部門加強日常管理,對在用的電動車輛應當統一編碼、統一涂裝、統一噴涂專用標識和監督電話,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備,并逐步淘汰在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