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事判決書(2021)冀04民終8450號”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涉縣龍虎鄉曹家莊村民委員會與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女士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涉縣人民法院“(2021)冀0426民初4219號”民事判決,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曹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了解,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曹家莊村民委員會因修建飲水池向原告曹女士借款本金3萬元并由時任村支書兼村主任寫下借據加蓋公章,2015年1月村委會換屆,新任村支書和村主任在《曹莊村2012-2014年應付款》材料上,載明借曹女士3萬元,證據充分,對原、被告形成民間借貸關系予以確認。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涉縣龍虎鄉曹家莊村民委員會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償還原告曹女士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
一審判決后,被告曹家莊村民委員會提出上訴,表示本村修建飲水池工程系上級撥款建造,不存在資金短缺的事實,而且村委會賬目顯示根本沒有所謂向曹女士借款,所以不應當承擔清償義務。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曹女士持有時任村支書兼村主任出具的借條,并且加蓋了村委會公章,在2015年1月30日,新任村支書和村委會主任又在《曹莊村2012-2014年應付款》材料上簽字、加蓋村委會公章,事實足以認定村委會的借款事實。
對于曹家莊村民委員會借款的去向是村委會的內部管理問題,不影響曹女士與村委會之間的借貸關系。
綜上所述,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