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6日23時許,邯鄲市交巡警支隊邯山一大隊應急中隊執勤民警,在邯山區邯大線浙江商貿城門口設立執勤檢查點。檢查過程中,一輛由東向西行駛的車牌號為冀DU0G**的小型轎車行駛至盤查點時,民警在與男性駕駛人談話過程中發現其有酒后駕車的嫌疑。隨后,民警讓其下車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多次,未能成功。在民警的教育引導下,結果顯示,邵某體內的酒精含量為105.8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看到檢測數值后,邵某承認自己中午喝了三瓶啤酒,少許白酒,晚上并未喝酒。在民警詢問其姓名時,駕駛人邵某一直謊報自己真實姓名,并對自己的身份證號含糊其辭。在民警找到其駕駛證和身份證后,駕駛人邵某才承認自己的真實身份。隨后,民警帶邵某至醫院進行了抽血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1.61mg/100ml, 屬于醉酒駕駛行為。
經查,駕駛員邵某曾在2020年7月10日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邯鄲市交巡警支隊機動執勤二大隊民警查獲并按規定進行處罰,如今又因醉駕被查,涉嫌危險駕駛罪,面臨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駕駛證6個月,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醉酒后駕駛的,法院最高可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機動車駕駛證也將被吊銷。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在此,邯鄲交巡警希望所有駕駛人都引以為戒,尊重生命,遵守交通法律法規,自覺抵制酒駕、醉駕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