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邯鄲市公共泊位停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對口有關單位,市政府有關部門,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邯鄲市公共泊位停車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邯鄲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邯鄲市公共泊位停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主城區公共泊位規范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河北省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11月30日省政府令第10號)、《邯鄲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邯鄲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11年2月1日市政府令第13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4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主城區(叢臺區、復興區、邯山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公共泊位的施劃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泊位,是指在城市公共空間施劃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停車泊位。
第四條 市公安局牽頭負責全市停車秩序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負責主城區城市道路車行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停車泊位施劃、管理工作;負責車行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的機動車停車秩序管理;負責停車場外、人行道上公共泊位外“僵尸車”停放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工作。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貫徹落實上級關于停車場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我市停車場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停車場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組織編制、調整、公布、實施停車場專項規劃;負責建立健全全市停車場的基礎數據庫和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負責對全市停車場進行備案;負責對全市停車場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考核。
叢臺區、復興區、邯山區政府和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統籌轄區內停車場的建設、運營、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建設城市交通樞紐配建的公共停車場;負責人行道上機動車、非機動車公共泊位施劃、管理;負責查處主城區本轄區內非機動車停放管理中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擅自在人行道上設置停車泊位或改變停車泊位用途、位置、面積等違法違規行為,設立“黑停車場”和停車場內、人行道上公共泊位內的“僵尸車”停放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加強執法人員業務培訓,規范執法程序等職責。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充分利用智能停車設施、設備,全部實施電子監控、超時收費,取消所有人工收費,嚴厲打擊私人違法違規收費行為。
第五條 公共泊位管理按照“免費停車、兼顧效率、規范管理、方便于民”的原則,堅持能劃盡劃、能免盡免、分類管理,實現公共泊位高效利用。
第六條 公共泊位原則上實行免費停放,重點區域限時免費。車行道泊位施劃藍色標線,在標定時間內免費停車,在標定時間外違法違規停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理;重點區域人行道及其他公共空間的泊位施劃白色標線,實行限時免費停車,并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標牌。
重點區域包括學校、醫院、辦公樓、小區農貿市場、商業區(地面)、旅游景區、公園等場所的門前及其周邊200米范圍內。
第七條 重點區域人行道和其他公共空間實行限時免費的公共泊位,具體免費停車時限規定如下:
(一)小區農貿市場門前及周邊公共泊位營業期間實行限時停放,免費時長1小時,非營業期間免費。
(二)辦公樓、學校門前及周邊公共泊位日間免費時長2小時,夜間(晚18時至次日早8時)免費。
(三)酒店、商場、超市、臨街商戶門前及周邊公共泊位營業期間實行限時停放,免費時長2.5小時,非營業期間免費。
(四)旅游景區、公園、醫院門前及周邊公共泊位日間免費時長3小時,夜間(晚18時至次日早8時)免費。
(五)重點區域以外的非車行道公共泊位連續免費停放時長24小時。
(六)同屬不同重點區域的,免費停車時限參照較長時間執行。
警車、行政執法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軍車、救災車在執行公務時停車不受停放時間限制。
第八條 公共泊位管理部門應當保持泊位設施完好,公示公共泊位的位置、免費時間、監督電話等信息。臨街商戶應當嚴格落實“門前五包”責任制,實現門前停車文明有序。
第九條 超出第七條規定停車時限的,依據《河北省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由各轄區政府(管委會)指定部門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參照《邯鄲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我市主城區公共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邯發改經費〔2018〕167號)的價格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
招標、拍賣過程應當向社會公開,并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所得收入按規定上繳和使用。
第十條 使用公共泊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機動車應當按照標線朝向停放,不得壓線、越線。
(二)機動車應當保持車身整潔完好,不得覆蓋車衣等影響城市容貌。
(三)達到報廢標準等不具備道路行駛條件的機動車,不得在公共泊位內停放。
(四)不得利用停放在公共泊位內的車輛進行倉儲性、經營性等與停放無關的活動。
(五)嚴禁在公共泊位內放置雜物或者設置障礙物,影響公共泊位的正常使用。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施劃、損毀、涂改、涂抹公共泊位。
(七)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等車輛不得占用機動車公共泊位停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處置或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其移離或整改。
(二)違反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依據《邯鄲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七項規定且周邊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域的,依據《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處以警告或者20元罰款。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