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7日,邯鄲市交巡警支隊復興三大隊在建設大街與磚窯路北交叉口開展酒醉駕專項治理行動時,發現一輛車牌為冀E1***9的小型汽車駕駛人身上有酒氣,遂對駕駛人張某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為90mg/100ml。
民警依法將車輛進行扣留。對駕駛人張某進行血液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血醇含量是85.53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當時夜已深,駕駛人狀態不佳且聯系不到家屬,民警十分擔心他的人身安全,決定送其回家。張某十分感謝執法民警,并表示接受批評教育,今后再也不會酒后駕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