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主城區公共泊位規范化管理,營造良好的城市環境和停車秩序,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公安局、市城管局草擬了《邯鄲市公共泊位停車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11月6日至11月13日,意見文字反饋至hdsjjzdzxc@163.com。
承辦單位: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聯 系 人:喬寅、王萱富
聯系電話:8166836、8166990
2021年11月6日
邯鄲市公共泊位停車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主城區公共泊位規范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邯鄲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邯鄲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4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主城區(叢臺區、復興區、邯山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公共泊位的施劃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泊位,是指在城市公共空間施劃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停車泊位。
第四條 市公安局牽頭負責全市停車秩序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負責主城區城市道路車行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停車泊位施劃、管理工作;負責車行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的機動車停車秩序管理;負責停車場外、人行道上公共泊位外“僵尸車”停放違法行為查處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貫徹落實上級關于停車場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我市停車場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停車場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組織編制、調整、公布、實施停車場專項規劃;負責建立健全全市停車場的技術數據庫和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負責對全市停車場進行備案;負責對全市停車場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考核。
叢臺區、復興區、邯山區政府和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統籌轄區停車場的建設、運營、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建設城市交通樞紐配建的公共停車場;負責人行道上機動車、非機動車公共泊位施劃、管理;負責查處主城區非機動車停放管理中各類違法行為,擅自在人行道上設置停車泊位或改變停車泊位用途、位置、面積等違法行為,設立“黑停車場”和停車場內、人行道上公共泊位內的“僵尸車”停放違法行為;負責加強執法人員業務培訓,規范執法程序等職責。各區政府及管委會應當充分利用智能停車設施、設備,全部實施電子監控、超時收費,取消所有人工收費,嚴厲打擊私人違法違規收費行為。
第五條 公共泊位管理按照“免費停車、兼顧效率、規范管理、方便于民”的原則,堅持能劃盡劃、能免盡免、分類管理,實現公共泊位高效利用。
第六條 公共泊位原則上實行免費停放,重點區域限時免費。車行道泊位施劃藍色標線,在標定時間內免費停車;重點區域人行道及其他公共空間的泊位施劃白色標線,實行限時免費停車,并在顯著位置設置標志標牌。
重點區域包括學校、醫院、辦公樓、小區農貿市場、商業區(地面)、旅游景區、公園等場所的門前及其周邊 200 米范圍內。
第七條 重點區域人行道及其他公共空間實行限時免費的公共泊位,具體免費停車時限規定如下:
(一)小區農貿市場門前及周邊公共泊位營業期間實行限時停放,免費時長1小時,非營業期間免費。
(二)辦公樓、學校門前及周邊公共泊位實行日間免費時長2小時,夜間(晚上6時至次日早上8時)免費。
(三)酒店、商場、超市、臨街商業門前及周邊公共泊位營業期間實行限時停放,免費時長 2.5小時,非營業期間免費。
(四)旅游景區、公園、醫院門前及周邊公共泊位實行日間免費時長3小時,夜間(晚上6時至次日早上8時)免費。
(五)重點區域以外的非車行道公共泊位連續免費停車時長 24 小時。
警車、行政執法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軍車在執行公務時停車不受停放時間限制。
第八條 停車管理部門應當保持公共泊位設施完好,公示公共泊位的位置、免費時間、監督電話等信息。臨街商戶應當嚴格落實“門前五包”責任制,實現門前停車文明有序。
第九條 超出第七條規定停車時限的,由各轄區政府指定部門按照公平性競爭原則,選擇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參照《關于調整我市主城區公共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邯發改經費〔2018〕167號)的價格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
第十條 使用公共泊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機動車應當按照標線朝向停放,不得壓線、越線。
(二)機動車應當保持車身整潔完好,不得覆蓋車衣等影響城市容貌。
(三)達到報廢標準等不具備道路行駛條件的機動車,不得在公共泊位內停放。
(四)不得利用停放在公共泊位內的車輛進行倉儲性、經營性等與停放無關的活動。
(五)嚴禁在公共泊位內放置雜物或者設置障礙物,影響公共泊位的正常使用。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施劃、損毀、涂改、涂抹公共泊位。
(七)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等車輛不得占用機動車公共泊位停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處置或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其移離或整改。
(二)違反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依據《邯鄲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七項規定且周邊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域的,依據《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處以警告或者20元罰款。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