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新修訂的裁量內容主要包括環評類、大氣類、水類、土壤類、固廢類、輻射類、其他類、新增等,共計8類196項。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人表示,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是這次修訂標準的顯著特點。標準對“首違不罰”“無過錯不處罰”“從舊兼從輕”“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適用規則等規定進行了具體落實。很好體現了新行政處罰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防止了“權力尋租”,防范了“罰款經濟”。
新修訂的標準對五類問題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分別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而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如: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但處于建設階段,無污染物產生,企業主動停止建設或者恢復原狀的;超標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小于等于0.1倍,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者噪聲超標在1分貝以內,首次出現次日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記者王金玲 通訊員沐小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