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漳縣某某公交公司雇傭婁某駕駛大型新能源客車,做汛期人口轉移工作。2021年7月30日21時3分許,司機婁某沿臨漳縣高速連接線由西向東行駛至與馬義線交叉口時,與對面沿馬義線由東向南左轉彎的王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相撞,造成電動車駕駛員王某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通過調查,婁某未取得相應的駕駛證駕駛大型普通客車,超速行駛、對道路觀察不夠是此次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該公交公司指使、縱容婁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是此次事故發生的另一重要原因;王某轉彎未讓直行且未佩戴安全頭盔是此次事故發生的又一重要原因。經邯鄲交巡警支隊臨漳縣大隊依法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婁某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婁某和相關責任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王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邯鄲交巡警溫馨提示: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屬于嚴重違法行為,遇突發情況往往不能正確處置,極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請廣大駕駛人切莫以身試法,安全駕駛,文明出行。各客運企業要切實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把關客運從業人員聘用考核和日常管理,力求全面消除安全隱患。廣大非機動車駕駛人要正確佩戴安全頭盔,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通過道路時要謹慎行車,確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