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1日夜間至12日凌晨,邯鄲市交巡警支隊邯山一大隊七中隊民警在滏河大街與南環路交叉口西300米處設卡對過往車輛進行盤查。12日凌晨3時26分許,一輛車牌號為豫BXL3**的白色雪佛蘭牌小型轎車沿南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該車行駛至距盤查點50米處停車,民警察覺不對,立即上前檢查。民警在與男性駕駛人談話過程中發現其有酒后駕車的嫌疑。經詢問,該駕駛人王某某承認自己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事實,但拒絕配合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民警只能帶其前往邯鄲市第二醫院進行抽血酒精檢測,在到達第二醫院后,駕駛人表示,可以配合執法工作。隨后,執勤民警對他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數值顯示為31mg/100ml,該檢測數值已達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
現場經公安綜合信息平臺查詢,駕駛人王某某,于本月8日在邯山區南環路與張莊橋路口已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邯鄲市交巡警支隊邯山二大隊查處過,這次屬于五天之內的第二次酒駕。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駕駛證6個月,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邯鄲交巡警將持續開展酒駕、醉駕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治理,始終保持高壓嚴管態勢。為了您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請珍愛生命,切莫心存僥幸,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