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臺區發布《關于促進我區校外培訓廣告合法合規的提示》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意見》)規定“做好廣告管控”。為進一步推動叢臺區“雙減”工作落地落實,全面加強對教育領域廣告行為的規范,切實保護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區委區政府強調,要加強校外培訓廣告管理,確保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臺等不刊登、不播發校外培訓廣告。
現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叢臺區發布《關于促進我區校外培訓廣告合法合規的提示》:
一、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以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營業執照》等相關主管機關許可或審批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發布教育培訓廣告,不得發布超出其許可業務范圍的廣告。
二、不得在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臺等媒介刊登、播發校外培訓廣告。
三、不得、刊播、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商業廣告;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四、不得、發布含有各種超標超前培訓、夸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家長焦慮的校外培訓廣告。
五、不得、發布含有虛構原價、虛構折扣等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推銷校外培訓業務的廣告。
六、不得、發布含有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的廣告。
七、不得、發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的廣告。
八、不得、發布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廣告。
九、不得、發布面向3-6歲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廣告以及含有對學齡前兒童進行小學課程培訓的廣告;不得、發布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廣告。
叢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