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人民檢察院
邯鄲市公安局
關于依法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
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當前,全國一些地方相繼發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復雜嚴峻。為有效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治安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公檢法機關對以下違法犯罪行為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現通告如下:
一、來自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人員、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蹤隨訪、檢疫排查、隔離觀察、流行病學調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進出車站、機場、醫院、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采取封閉式管理措施的社區(村)、企事業單位等重點地區,不按規定佩戴口罩且不聽勸阻的,拒不執行人員登記、身份核查、體溫檢測、健康碼查驗、車輛檢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被確定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員,拒不配合所在單位和社區(村)閉環管理防控措施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核酸檢測證明等證明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等證明文件的。
五、編造涉疫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擾亂醫療、防疫工作秩序,侵犯醫務人員、防疫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故意損毀醫療、防疫財產及設施的。
七、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務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
八、拒不執行人民政府發布的有關進出邯等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或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對違反本通告者,將依法打擊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