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外民辦普通高中招生管理辦法
為積極穩妥推進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維護招生工作秩序,促進教育公平,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新時代推進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等有關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教育廳關于加強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01
市域外民辦普通高中是指邯鄲市區域外的經過具有審批權力部門批準的民辦普通高中。
02
市域外民辦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工作由邯鄲市教育局統籌管理。
03
嚴格控制市域外民辦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數量,并逐年遞減,最遲2024年停止市域外民辦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
04
計劃在邯鄲市招生的市域外民辦普通高中,由學校審批地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6月15日前將招生計劃一次性致函邯鄲市教育局。我市根據邯鄲市普通高中發展狀況、教育資源布局和初中畢業升學人數,按照各市相對均衡原則,核定市域外民辦普通高中在邯鄲市招生計劃,書面回復并向社會公布。未經邯鄲市教育局確認的招生計劃無效。
05
市域外民辦普通高中提交的招生計劃相關材料包括:年度招生計劃總數、計劃在我市招生數、分市招生計劃數。同時提交學校簡介、學校規模、在校生總人數、學費標準、辦學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學校公章)、年檢合格證明、其他注意事項等。
06
2021年市域外民辦普通高中在我市招錄的學生,采取自主形式開展,今后招生錄取方式根據當年實際確定。市域外民辦普通高中應在我市公布中考成績、劃定普通高中最低錄取控制線之后開展招生錄取工作。
07
市域外民辦普通高中在我市錄取學生,于7月30日前將錄取學生名單(應包含學生姓名、身份證號、學籍號、準考證號、中考成績、初中畢業學校等信息)致函邯鄲市教育局,確認通過后,向民辦普通高中所在市教育局發放確認函和確認錄取學生名單。
08
市域外民辦普通高中根據邯鄲市教育局確認的錄取學生名單為學生注冊學籍,不得為未經確認錄取的學生注冊學籍。我市各縣(市、區)要嚴格按照確認的招生錄取名單進行學籍審核,嚴禁擅自辦理學籍電子檔案轉移審核。對違規辦理的,將嚴肅追究縣(市、區)教育局和學校責任人和當事人責任。
09
市域外民辦普通高中須在我市教育局和學校規定時間內有序進行招生錄取,不得在規定時間前和規定時間后錄取學生;不得通過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記、預約等方式爭搶生源,不得免試招生、超計劃招生、違規跨區域招生;不得錄取未填報本校志愿的初中畢業生;不得錄取我市普通高中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下成績的學生。嚴禁市域外公辦普通高中參與舉辦的民辦普通高中以公辦普通高中名義招攬生源;嚴禁市域外普通高中與社會培訓機構在我市聯合組織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考試。
10
已被我市普通高中學校按規定錄取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未報到且未向錄取學校說明原因的,視為放棄入學機會,市域外民辦普通高中不得再錄取。
11
市域外民辦普通高中未按照本管理辦法招收的學生,我市不予確認。在我市有違規招生行為、不良招生記錄的市域外民辦普通高中,一律取消在我市招生資格,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招生學校和家長自行承擔。
12
堅決打擊學校、機構和個人違規參與市域外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招生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將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及個人的責任。
13
本辦法由邯鄲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14
本辦法從2021年6月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