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23時35分許,交巡警復興一大隊在邯武快速路陶二生活區西100米處進行酒駕治理。民警對過往車輛例行檢查時,發現一輛車牌號為冀DH****黑色大眾轎車,沿邯武快速路輔道由西向東行駛,速度緩慢。
搖下車窗時,一股酒精味撲鼻而來。經呼吸式酒精測試儀檢測,該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為63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民警讓駕駛人宋某某出示相關證件時,駕駛人宋某某說有駕駛證沒有攜帶,民警看到該駕駛人神情慌張將利用人臉識別系統對其進行核查,經核查發現該駕駛人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屬于無證駕駛。
核查該機動車信息時,沒有核查到相關信息,該駕駛人稱自己車后還有另外一副牌照。民警隨后對車輛進行盤查,搜出另一幅車牌照,車牌號為晉D2****。駕駛人宋某某駕駛的車輛屬于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
當事人宋某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后悔不已,卻為時已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宋某某將面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記12分,處1000元罰款;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第二類機動車,處1000元罰款,并處拘留15日以下,并扣車;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記12分,處2000元罰款,收繳使用的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