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邯 鄲 市 公 安 局
關于依法嚴厲打擊網絡謠言的通告
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引起全社會廣泛關注。為切實維護良好網絡環境,規范網絡信息發布秩序,邯鄲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邯鄲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通告如下:
一、提高互聯網信息的甄別能力。網民應對網絡發布的信息仔細甄別,不得轉發、傳播和擴散未經證實的、虛假信息;不得隨意傳播非權威來源的音視頻和文字信息;不得道聽途說、捕風捉影,臆想、編造謠言,自覺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二、嚴禁編發不實信息。對已編發或轉發的來源不明、未經證實的、虛假信息,要及時予以刪除,主動消除不良影響。
三、尊重個人隱私。網民不得通過網絡發布和傳播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從事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的網絡非法活動。如違法侵害他人名譽、散布他人隱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自覺抵制網絡謠言。網民發現微信群、朋友圈、微博、抖音、快手等平臺傳播的沒有正規來源的聊天截圖、視頻、音頻、文字等信息,要主動向網信、公安部門舉報。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對通過網絡發布、傳播的虛假信息和謠言,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網信、公安部門將依法依規堅決打擊,嚴肅追究發布者、轉發者、管理者(群主)等人員的相關法律責任。
廣大網民要自覺樹立法治意識,增強辨別能力,以實際行動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和社會秩序。歡迎廣大網民和群眾投訴舉報網絡謠言信息及線索。
投訴舉報電話
邯鄲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0310—3115532
邯鄲市公安局:110
舉報郵箱:hdsjwxd@163.com
邯鄲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邯 鄲 市 公 安 局
2021年1月16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
《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促進網絡接入普及,提升網絡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絡服務,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七十條規定,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