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8日10時許,邯山區公安分局渚河路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其在邯山區萬達廣場丟失手機一部。接到報警后,渚河路派出所辦案民警迅速到達現場,經查,丟失手機為2020年10月左右購買的蘋果12手機,購價6000余元。民警隨后詳細了解了現場情況并走訪了周邊商戶,通過調取監控和分析研判,最終鎖定犯罪嫌疑人馬某軍。12月9日,犯罪嫌疑人馬某軍出現在邯山區某小區內,渚河路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往該小區進行布控與蹲守,成功將嫌疑人馬某軍抓獲。
經詢問,馬某軍對其盜竊手機一事供認不諱。目前,違法人馬某軍已被依法處理。
法律小常識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筑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