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山區公安分局渚河路派出所成功處理一起阻礙執行職務案。
2020年11月24日22時許,渚河路派出所民警在對胡某余毆打案件工作過程中,違法行為人胡某余不配合執法人員正常執法,在渚河路派出所辦案區內對渚河路派出所巡防隊員進行毆打、辱罵,情節嚴重,影響惡劣。隨后民警對違法行為人胡某余進行了控制。
經訊問,違法行為人胡某余對其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胡某余已被行政拘留,等待進一步處理。
法律常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第五十條第二款是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因此該情形是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進行阻礙,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將會被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時可能并處伍佰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