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1日,邯鄲交巡警機動執勤一大隊查處了一起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駕駛員被查后后悔不已、痛哭流涕,并不時的用手抽打自己的臉。
當晚,邯鄲交巡警機動執勤一大隊一中隊民警在叢臺路與鐵西大街交叉口設卡對過往車輛進行夜間違法行為的整治,22時15分許,民警在檢查到一輛牌照為冀DT***4的出租車時,發現駕駛員帶著口罩,有一絲慌張,通過酒精測試儀的快速排查,檢測出該駕駛員體內含有酒精,民警見狀立即讓駕駛員熄火下車、接受檢查,通過吹氣式酒精測試儀的主動測試顯示該駕駛員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21毫克,屬于酒后駕駛,由于駕駛員駕駛的是營運性車輛,處罰更為嚴重,將面臨著失去出租車駕駛員這份工作,所以民警在處罰時,更為嚴謹,在通過對駕駛員的反復詢問后,該駕駛員承認了自己喝酒的事實。
隨后,民警對其進行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普及,告知其違法行為帶來的危害性和處罰辦法,駕駛員在得知自己行為帶來的嚴重后果后,非常懊悔,掩面痛哭,稱自己剛從部隊轉業回來沒有別的工作,還欠著外債,最近家庭也有矛盾,一再懇求民警給個機會,并不時的用手抽打自己的臉,但是世上并沒有后悔藥,自己做的事就要自己負責。最后,經過民警的耐心勸導后駕駛員接受了現實,在違法通知書上簽上了自己的姓名。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3款和第110第1款規定,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5000元罰款,15日行政拘留,吊銷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