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山區公安分局滏園派出所刑事拘留一名涉嫌尋釁滋事犯罪嫌疑人。
2020年6月下旬,姚某某在朋友邯山區某小區居民楊某某的家中閑聊時聽到敲門聲,隨后便替楊某某開門,與前來的王某發生爭執,隨后被王某無故用手中三角錐將姚某某打傷,并將姚某某的汽車后擋風玻璃砸壞,姚某某的傷情經邯鄲市公安局法醫鑒定為輕傷二級。
接警后,辦案民警立即固定證據并展開偵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到案后,對其涉嫌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常識
故意傷害與尋釁滋事之間的區別
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案件都屬多發性案件。兩罪在某些客觀要件方面,存在著一定的競合之處,如“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因此,在一些發生了傷害結果的尋釁滋事案件中,對被告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往往存在疑問。筆者認為,對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分,主要可從也下幾個方面予以考慮:
1、從行為人的主觀犯意來區別,這是區分兩罪的關鍵。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故意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或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故意傷害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傷害的動機多是出于報復等。而尋釁滋事罪的故意,則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積極希望并促使這種結果發生,其犯罪的動機多是出于逞強爭霸、顯示威風、尋求精神刺激、開心取樂等,目的在于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
2、從傷害別人的理由看,故意傷害罪往往都是事出有因,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一定的恩怨,這種恩怨可能是長久積累下來的,也可能是最近產生的,簡而言之,就是事出有因;但尋釁滋事則剛好相反,也就是說事出無因。但是“因”該如何界定,也是區分兩罪之間的難點,尤其是對行為人自己認為的一些荒謬理由。筆者認為這些荒謬的理由只是行為人傷害別人的借口,根本不能稱其為原因,這些借口追根揭底說明了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逞強斗狠、稱王稱霸的心理,因而筆者認為“因”應該是客觀實際存在的,而不是行為人主觀憑空捏造的。
3、從行為侵犯的對象上看,尋釁滋事侵害的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既可以是熟悉的人,也可以是陌生的人,只要自己看不慣就惹是生非,挑起事端,滿足自己尋求精神刺激的心理。而故意傷害侵害的對方往往是特定事情的關系人,往往產生一定的事由或恩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與被害人事前都有相當的接觸和一定的糾紛,而且糾紛沒有得到解決或解決得不好不能化解矛盾,才產生了行為人再次挑起事端,報復被害人的行為??梢姽室鈧χ行袨槿饲趾Φ膶ο笫呛苊鞔_的,是特定的;而尋釁滋事侵害的對象具有隨意性,是不特定的。
4、從行為人的客觀表現來區別。故意傷害罪表現的具體行為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尋釁滋事罪表現的具體行為是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故意傷害以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包括生命)為唯一的表現形式,而尋釁滋事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尋釁滋事罪的四種表現形式,其本質特征在于:侵害行為的隨機性,即尋釁滋事是隨機實施的,無周密部署或事前共謀;侵害對象的隨意性,即實施侵害行為時不是故意侵害某特定對象,而是帶有一定的隨意性;侵害行為危害程度的有限性。
5、對人體傷害程度的要求有所不同。尋釁滋事罪僅限于造成人體輕傷以下的后果,但是在實踐中常常出現這樣的局面,在共同尋釁滋事犯罪行為中,由于一人或一些人的過限行為造成了重傷或死亡的結果。筆者認為,在共同犯罪中雖然出現了致人重傷、死亡的客觀結果,但是從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上來講,行為人共同犯意是尋釁滋事,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于同案犯中的一人或一些人的行為造成的,已經超越了其共同犯意,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和共同犯罪的理論,對于過限行為的實施者,應定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于沒有實施過限行為的其他人仍然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