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但總有極少數人,法律意識淡薄,對民警的工作不理解不配合,甚至無理取鬧、阻礙執法,辱罵、傷害民警,對于這種違法犯罪行為,警方絕不容忍!
暴力抗法
辱罵警察
嚴懲不貸!
2020年11月12日凌晨4時許,辛莊營派出所在轄區郭小屯村正常處理一起矛盾糾紛時,該村村民賈某酒后無故對出警人員謾罵侮辱,并企圖對出警人員進行人身攻擊。辛莊營派出所在及時做好取證工作后,依法將違法行為人賈某傳喚至所接受調查。通過進一步調查發現,賈某家里藏有一支氣槍。目前,賈某被辛莊營派出所依法治安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民警權益不容侵犯!
執法權威不容挑戰!
法律尊嚴更不容藐視!
冀南公安也提醒一些別有用心的人,
肆意辱罵、誹謗、毆打民警和輔警,
漠視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秩序,
都將付出慘痛的代價。
請尊重、配合警察執法!
民警提醒
不少人對侵害民警執法權益的行為存在錯誤認識,對辱罵、推搡民警、腳踹警車及毀壞民警執法裝備等行為不以為然,其實這些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嚴重的已構成犯罪,以下五類侵犯民警執法權益的常見行為需要警惕。
1、行為人妨害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對民警采取辱罵、拉扯、推搡等方式,經口頭警告仍不停止;采取毆打、撕咬、傷害等暴力方式的;
2、為逃避檢查、處罰,駕駛機動車拖、撞、碰擦民警;
3、聚眾哄鬧、沖擊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現場的;
4、故意毀壞直接用于執法的裝備、設備、配備的;
5、其他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公務的。
法律講壇
《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于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于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