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山區公安分局南堡派出所加大涉爆排查力度,破獲一起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案。
2020年10月26日14時,南堡派出所民警在轄區巡邏時,聽到附近有燃放煙花爆竹聲,民警立即進行走訪調查,確定燃放地點邯山區東環南延路某物流園斜對面。南堡派出所民警趕赴現場立即將非法燃放煙花爆竹人員毛某當場查獲。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毛某對其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犯罪嫌疑人毛某已被行政拘留。
邯鄲市人民政府關于禁限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邯政規〔2019〕9號
為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將邯鄲市禁限燃放煙花爆竹規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時間、區域和品種
(一)市主城區(叢臺區、復興區、邯山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武安市、成安縣、磁縣、臨漳縣、峰峰礦區、永年區、肥鄉區、冀南新區全年全域禁止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二)全市文物保護單位、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重點防火區、殯葬服務等場所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三)農歷二月初二、清明節、七月十五、十月初一以及市政府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全市范圍內禁止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四)其他縣要在本通告的基礎上,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禁限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二、煙花爆竹銷售管理與處罰
全市行政區域內不再增設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區域內,每個鄉鎮設立零售點不得超過3家,在全年禁止燃放的區域內,不得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
對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的,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煙花爆竹購買
公安、應急管理、供銷部門負責建設全市煙花爆竹信息追溯系統并建立零售環節實名購買制度,實現生產、經營、儲存、運輸、購買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四、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與處罰
對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及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紀委監委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職責分工
(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禁限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組織實施,要凝聚工作合力,加強宣傳教育,組織、發動相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各界共同投入到禁限燃放煙花爆竹工作中,營造濃厚禁限燃放煙花爆竹氛圍。
(二)公安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禁限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檢查、督導,強化社會面的防范控制,公布舉報電話,及時發現、制止、查處違法燃放行為,依法處理違法燃放人員。
(三)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大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店(點)的監管力度,切實履行法定職責。
(四)供銷部門要加強系統內部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管理。
(五)全市禁限燃放范圍內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村)委會、小區物業公司、經營門店等為禁限燃放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禁限燃放責任人,應當按照本通告和當地政府規定做好轄區居民及單位職工的禁限燃放宣傳、教育、監督工作。
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禁限燃放規定。每位市民都有權利和義務勸阻、制止、舉報不文明燃放行為和違法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邯鄲市人民政府關于禁限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邯政規〔2019〕1號)同時廢止。
邯鄲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