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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公安機關部署開展打擊整治非法制售警服專項工作

來源:平安邯鄲編輯:保存2020-10-21 08: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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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服是人民警察專用的制式服裝,是人民警察身份的重要標志和人民警察形象的重要體現。

  近年來,非法生產、銷售、持有、使用警服違法犯罪屢打屢現,一些利用警服冒充警察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嚴重影響人民警察隊伍形象。

  對此,邯鄲市公安局

  向非法制售警服違法犯罪行為

  亮 劍!


 

  邯鄲市公安局

  部署開展打擊整治非法制售警服

  專項工作

  警服是人民警察專用的制式服裝,是人民警察身份的重要標志、人民警察形象的重要體現、國威警威的重要象征,具有特殊的專用屬性和代表意義。為依法打擊整治非法制售警服違法犯罪活動,維護警服的專用性和嚴肅性,邯鄲市公安局決定于10月10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打擊整治非法制售警服專項工作。

  通過專項工作開展,重點打擊整治非法生產、銷售、穿著、使用警服等違法犯罪,組織破獲一批重大非法生產、買賣警服案件,搗毀一批非法生產銷售犯罪網絡和窩點,依法打擊處理一批違法犯罪人員和團伙;集中整頓一批違法違規生產、銷售警服的企業,收繳一批非法警服及其仿制品,堅決遏制市場混亂勢頭;集中清理互聯網平臺非法銷售警服違法信息,凈化網絡環境;嚴厲打擊穿著警服及其仿制品冒充人民警察實施招搖撞騙、詐騙等犯罪行為,維護人民警察形象,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

  針對非法生產銷售、穿著使用警服等突出問題,公安機關將主動摸排案件線索,依法嚴厲打擊查處非法制販警服違法犯罪行為,集中整治保安服務、小區門衛、停車收費人員等擅自訂購和違規穿用現象。公安機關還將會同網信、市場監管、郵政管理等部門,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工作協同、執法聯動的一體化監督管理機制,切實強化對警服生產源頭、銷售渠道的全環節監督管理,形成長效治理格局。

  涉及警服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摘錄

  一、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刑法》第281條規定: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號)規定,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2、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3、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4、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志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5、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6、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招搖撞騙罪

  《刑法》第279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四、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

  《人民警察法》第36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所稱標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時佩帶的專用標志,包括帽徽、警銜標志、領花、胸徽、警號、臂章等。第14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生產、銷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15條規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指定生產企業違反規定,超計劃生產或者擅自轉讓生產任務的,除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處罰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生產資格。第16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生產、銷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裝、標志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第17條規定,生產、銷售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生產或者銷售,處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穿著、佩戴仿制警用制式服裝、標志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第18條規定,穿著和佩帶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判定規則》第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穿著和佩戴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及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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