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名縣公安局反詐中隊在辦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新線索,多次前往河南省新鄉市調查,犯罪嫌疑人楊某頡浮出水面。在情報中隊的大力支持下,8月12日,反詐中隊在新鄉市紅旗區某小區內將犯罪嫌疑人楊某頡掏窩抓獲。經審訊,楊某頡對其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事實供認不諱,并交代其在非法“跑分”期間幫助賭博平臺洗錢高達6000余萬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楊某頡已被大名縣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相關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法律延伸: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后增加二條,作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大名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