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邯鄲交巡警支隊叢臺三大隊五里鋪警務站民警在幸福大街與北環路交叉口設卡進行酒駕治理。晚11時40 分,一輛由南向北行駛的白色小轎車在接近檢查點時,突然減速停在了距離檢查點100米處,執勤民警發現異常及時上前詢問情況。不料該駕駛員卻"棄車而逃",見狀執勤民警迅速將其攔下,對方非但不配合檢查工作,反而不斷試圖逃離執法現場,由于該駕駛員為女性,致使在場的執勤警力無法使用貼身的強制措施。民警明確告知其違法事實及態度將決定其以后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后,該駕駛員才停止逃避行為。
經民警核查,該駕駛員名寇某某,女,峰峰礦區峰峰鎮人。當晚和愛人一起跟朋友在飯店吃飯,吃完飯駕車回家時,寇某某讓其愛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前幫其探路,不曾想還是被執勤民警查獲。
經呼氣式酒精檢測,該機動車駕駛人每百毫升血液含酒精量竟然為102毫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其行為已構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民警告知駕駛人,其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將對其進行血液檢測,并讓其通知其家屬。
經司法鑒定機構對其血液樣本進行檢測,該駕駛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94.01 毫克,構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該駕駛人將面臨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的處罰,并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邯鄲交巡警微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