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
2020年8月1日晚,邯鄲市交巡警支隊邯山一大隊五中隊民警在邯大線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21時許,李某某駕駛小型汽車冀D359**行駛至檢查點,其雙眼通紅,眼神游移,民警對李某某進行檢查時發現其身上有酒味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民警隨即對李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2毫克/100毫升,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
處罰結果:
李某某因“實施醉酒駕車的違法行為”,將被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近日,一名涉嫌盜竊罪的犯罪嫌疑人主動到峰峰礦區公安分局新市區派出所投案自首,認罪悔過。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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