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大名的程同學,
不知從哪聽說,
微信可以出租給他人,
每天收取50元的日租金,
租金日結。
于是,
程同學心想,
平時在學校,
老師也不允許用手機,
微信也用得很少,
反正閑著也是閑著,
拿來租給別人,
每天還有50塊錢的收入,
一個月就有1500元,
想想也是美滋滋的,
于是就通過網絡聯系到“租戶”,
將自己實名注冊的微信號出租給了別人。
第一次出租就收到50元租金,
當騙子再次聯系程同學時,
嘗到甜頭的程同學毫不猶豫將微信號出租了出去......
當程同學沉浸在每天躺賺租金的快樂當中時,
完全想不到自己的這一舉動會帶來如此嚴重的后果。
7月31日,依據邯鄲市局反詐中心推送線索,在市局反詐中心的指導下,經精準研判,大名縣局反詐中隊聯合刑警二中隊迅速行動,將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抓獲。
一切證據最終鎖定到了上面提到的程同學…
當民警出現在程同學面前時,
程同學還一臉懵不知道發生了什么,
怎么就成了犯罪的幫兇呢?
原來,
南京市發生的某起電信網絡刷單詐騙案,
犯罪分子使用的微信,
正是程同學出租的自己實名注冊的微信。
經初步審訊,
嫌疑人程某某交代了他通過網絡在騙子的指導下,
將自己實名注冊的微信賬號,
在網上以每天50元的價格進行租賃的事實,
先后三次將微信號進行出租。
根據嫌疑人程某某供述,
在明知對方租用微信號用于網絡詐騙的情況,
仍然在網上出租
自身實名注冊的微信號,
進行獲利。
其行為,已觸及刑法
目前,
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看到這里,大家應該已經明白了,電信詐騙嫌疑人為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隱瞞自身身份信息,在微信群、QQ兼職群、追星群以及貼吧等平臺發布租借微信號的兼職廣告,報酬一般在30—80元/天不等。租借到實名注冊的微信號后,嫌疑人迅速利用這些微信號實施詐騙。
事實上,在《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中也已明文規定,微信用戶擁有賬號的使用權,但不可以將賬號出租或轉讓給他人,也不可以租用或借用他人的微信賬號。出租微信賬號不但存在極高的安全風險,本身也違反了微信軟件的使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款明文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此,大名公安提醒廣大市民:在生活中看到任何類似“租售微信”、“出租收款碼”、“借用身份證”等信息都要提高警惕,不要被一些蠅頭小利所迷惑;同時,如在QQ或微信平臺發現詐騙,請在QQ/微信客戶端渠道或前往“騰訊110”小程序舉報。
(大名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