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相關法規明確規定了攜帶犬只離家外出時需束犬鏈、禁止未成年人單獨攜犬外出等,但有的犬主人存在“相信自己的犬不會傷人”的僥幸心理,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養犬法律法規。在洪某某訴歐某、斯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中,犬主人任由未成年孩子獨自遛犬,結果小狗將一名不滿1歲的嬰兒抓傷。法院判決犬主人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引導飼養寵物的家庭成員強化危險意識,樹立風險觀念,共同做到合法文明安全養犬遛犬。
根據法律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嚴格的無過錯責任,無權抗辯減少或者免除責任。徐某某訴劉某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中,劉某某飼養的阿拉斯加犬,屬于所在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該犬將徐某某抓傷,雖然徐某某逗犬有過錯,也不能減輕劉某某的責任。法院判決劉某某賠償徐某某3萬余元。
寵物犬傷人,后果可能不僅僅是“治傷”。安某訴繆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中,安某被狗咬傷并注射狂犬病疫苗時已懷孕。為避免胎兒發育不良,安某向醫院等多方咨詢后選擇終止妊娠。審理法院認為,犬主人繆某應對安某被咬傷所致的各項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安某因擔心疫苗會對胎兒造成不利影響而終止妊娠,是符合其所處生活環境及普通人醫學認知能力的正常行為。法院判決,繆某賠償安某終止妊娠手術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說,實踐中致人嚴重損害的主要是烈性犬等危險犬種。最高法正加快推進司法解釋制定和完善,嚴格落實危險動物致損責任,統一裁判標準,解決法律適用中的爭議,為養犬人士行為指引,引導其充分認識自己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自覺遵守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