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醫療文書管理制度,梳理制定本機構開具的醫療文書目錄清單,明確目錄清單中每種醫療文書的開具流程和具體負責部門,強化開具相關醫療文書的授權管理。
規范本機構醫師開具醫療文書的行為,不得向未在本機構就診的人員開具醫療文書,不得出具虛假醫療文書以及與醫師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療文書。
不得在空白醫療文書上蓋章。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文書核查管理機制,對本機構出具的醫療文書定期進行統計核查,及時糾正越權開具、超常規開具等不規范開具醫療文書的行為。
加強廢棄或空白醫療文書管理,及時回收銷毀相關醫療文書,防止廢棄或空白醫療文書流出機構。
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醫療文書開具全流程追蹤和管理。
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死亡醫學證明、職業病診斷證明等已有明確規定的醫療文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