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展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機構是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質量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要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充分運用各項質控指標,加強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服務全過程質量管理,針對質量薄弱環節及時整改,不斷提升服務水平。
二、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轄區內所有產前篩查機構、產前診斷機構以及開展相關檢測項目的醫學檢驗實驗室的質量管理。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完善指標內容,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指標信息收集分析,促進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服務標準化、同質化。將質控結果納入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校驗、隨機抽查等內容,強化督促醫療機構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持續提升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