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要求,有關省在督察進駐期間,應精準科學依法推進邊督邊改。對于督察組受理轉辦的群眾信訪舉報問題,既要認真核實、堅決整改,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也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不搞“運動式”整改。對于督察中發現的企業生態環境問題,既要督促有關企業嚴格整改要求,確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細化管理,分類施策,加強指導幫扶。對于歷史遺留生態環境問題,既要堅持底線思維,嚴控環境風險,保障群眾利益;也要統籌兼顧,合理安排,因地制宜采取措施。
文件強調,嚴禁為應付督察采取緊急停工停業停產等簡單粗暴行為,以及“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等敷衍應對做法。對于問題的整改,要做到依法依規,統籌推進,按照問題的輕重緩急和解決的難易程度,能馬上解決的,要馬上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要明確整改的目標、措施、時限和責任單位,督促各責任主體抓好落實。要給直接負責整改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留足時間,禁止層層加碼、級級提速。特別是對涉及民生的產業或領域,更應當妥善處理、有序推進,堅決杜絕“一刀切”行為,確保群眾溫暖過冬。
文件要求,有關省要嚴格按照“嚴肅、精準、有效”的原則,通過必要的問責切實傳導壓力、落實責任,建立長效機制。同時,要嚴格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避免以問責代替整改以及亂問責、濫問責、簡單化問責等行為。對發現涉嫌以問責代替整改,或問責走過場,以及問責泛化、簡單化的,督察組將及時予以提醒,情節比較嚴重的,還將按有關程序報告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