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孫德順先后利用擔任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長,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行長,中信銀行副行長、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企業在獲取貸款等事項上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9.795億余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德順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孫德順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孫德順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孫德順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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