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細則》共48條,在突出操作性、部門間協作、法律文書規范性等三個重點的同時,分別對案件移送、法律監督、物品檢驗認定與移送、協作配合與督辦、信息共享與通報等方面作出規定。
《細則》明確指出,藥品監管部門在依法查辦案件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情節、造成的后果,涉嫌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向公安機關移送。
案件移交后,公安機關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決定的,應在作出決定后書面通知移送上級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作出不起訴決定,但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將案件及相關證據材料移交藥品監管部門處理,并提出檢察意見;人民法院對作出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判決,但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將案件及相關證據材料移交藥品監管部門處理,并提出司法建議。
《細則》指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危害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可商請藥品監管部門檢驗結論、認定意見協助。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辦理的法定時限要求積極協助,及時檢驗結論、認定意見。
同時要求,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推動建立地區間、部門間藥品案件查辦聯動機制,通報案件辦理工作情況,研究解決辦案協作、涉案物品處置等重大問題。
《細則》還提出,全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協作,統一法律適用,健全情況通報、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發布等工作機制,規范信息公示途徑和時限,通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逐步實現涉嫌犯罪案件網上移送、網上受理、網上監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