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協定,中國公民持公務普通護照、普通護照和旅行證,哈薩克斯坦公民持普通護照和回國證明,因私人事務、商務活動(包含談判、簽約、咨詢服務及其他商務活動等)、旅游、醫療、國際運輸及過境事由,在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過境,自入境之日起單次停留不超過30日,每180日累計停留不超過90日,免辦簽證。不符合上述事由及時限的,需在入境對方國家前辦妥相應簽證。
中哈兩國政府已于1994年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關于公民公務旅行的協定》,雙方持外交和公務護照者,可免簽入境對方國家并停留不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