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副主任、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局長王賀勝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作草案說明時介紹,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的實施,對有效防治傳染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新冠疫情也暴露出現行法律制度存在短板和不足,需要有針對性地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
我國現行傳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公布施行,分別于2004年、2013年進行了全面修訂和部分修改。此次提請審議的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共十章115條,相對于現行傳染病防治法作出多處修改。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完善傳染病防治體制機制、改進傳染病預防監測預警報告制度、完善應急處置制度、健全疫情救治體系等方面。
針對改進傳染病預防監測預警報告制度,草案提出加強傳染病監測體系建設,建立監測哨點,拓展癥狀監測,強化聯動監測、醫防協同、醫防融合,建立智慧化多點觸發機制,提高監測的敏感性和準確性,及時發現疫情。草案還明確了疫情報告時限和方式,實行網絡直報,暢通檢驗檢測機構、社會公眾等的報告渠道,建立報告的激勵和免責機制,禁止干預報告。
針對完善應急處置制度,草案既提出提高政府應急處置能力,也強調科學精準防控,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草案規定疫情應對處置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將采取緊急措施的程序由現行的事前報批制調整為事后報告制,緊急措施不當的,上級政府可以調整或撤銷。草案還明確,采取防控措施應當與疫情的程度、范圍等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