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宋希斌先后利用擔任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林管局局長,大興安嶺地委書記,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哈爾濱市委副書記、市長,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黑龍江省總工會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土地置換、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事項上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32萬余元。2014年,宋希斌利用擔任哈爾濱市委副書記、市長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哈爾濱市財政專項資金5000萬元出借給其他單位進行營利活動。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希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鑒于宋希斌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挪用公款犯罪事實,挪用公款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挪用的公款在一審庭審前已被全部追回,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對其挪用公款罪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記者:魏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