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該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是問題長期發展積累的結果,內蒙古自治區和相關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均負有責任。
黃志強同志作為分管能源部門和安全生產的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的指示要求存在差距,對自治區煤炭行業管理和監管部門未認真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等問題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應予嚴肅問責。
代欽同志在2018年9月至2023年2月先后擔任阿拉善盟盟長、盟委書記期間,對阿拉善盟行署及有關單位、部門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等問題失管失察,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應予嚴肅問責。
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分別給予黃志強同志黨內警告處分、代欽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