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進一步加強配方注冊環節的嚴格監管,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對擬在中國境內生產和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從申請與注冊程序、標簽與說明書、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規定。2016年6月6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在進一步規范標簽標識方面,管理辦法明確,產品名稱中有動物性來源字樣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來源應當全部來自該物種;禁止標識虛假、夸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等內容。同時,明確了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的9種情形,增加了不得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進口原料”“原生態奶源”“無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術語表述;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內容,并列舉了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情形等。
在嚴格配方注冊方面,管理辦法明確禁止變相分裝(使用已經符合嬰幼兒配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營養成分要求的復合配料作為原料申請配方注冊的)和8種不予注冊的情形。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現場核查是產品配方上市前注冊審評的重要環節,管理辦法明確需要開展現場核查的情形和要求,并強調現場核查需抽取動態生產的樣品進行檢驗。
管理辦法加大了對性質惡劣造成危害后果行為的處罰力度,將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以及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造成危害后果的罰款上限調整至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