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太原6月16日電 (劉小紅)記者16日從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大同市天鎮縣人民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假冒新聞記者對國企、民營企業負責人等進行敲詐勒索的案件。最終,法院依法對10名被告人判處1年至2年7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9年12月至2022年7月,王某、魏某等10人先后在天鎮等縣區流竄作案,多次前往煤礦、煤矸石場、環保材料公司、煤場、養殖合作社、碘石場和沙場等企業,冒充新聞單位記者給企業負責人、工作人員打電話,以曝光或向有關部門舉報污染問題、安全問題相要挾,索要錢財。10名被告人互相組團或單獨作案,共對11名被害人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錢款共計11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10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冒充新聞工作者,多次采用強制脅迫等手段向被害企業索要錢財,數額較大,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另查明,10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其中,有的被告人主動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有的被告人參與作案一次且作用較小,具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
綜上,法院依法對10名被告人判處1年至2年7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責令退賠損失,沒收犯罪工具。宣判后,10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針對此案件,山西法官提醒廣大企業家和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應以合法合規為前提,只有樹牢依法經營理念,自覺守法、合規經營,才不會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如遇到媒體采訪,可通過“中國記者網”核實其身份,若對方假借監督之名非法索要財物,應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完)